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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
2012-03-12 00:00

 

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

(国标委办[2009]3号)

 

     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副省级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,国务院各有关部门、行业协会、集团公司,委内各部门,中国标准化研究院,中国标准出版社,中国标准化协会,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:
 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,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》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200432日印发的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》即行废止。

 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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